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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2010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

建立时间:2009-11-1 9:55:09 阅读次数:34058

 

笔试期间考生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

 

一、笔试期间,凡违反考场规定的行为均属违纪行为。

二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,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,由公务员考试机构责令其离开考场,并给予其该科目(场次)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;事后发现的,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(场次)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:

(一)  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;

(二)   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,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;

(三)   不按规定填写(填涂)本人信息的;

(四)   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;

(五)   故意损毁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,或者将试卷、答题纸、答题卡带出考场的;

(六)   在答卷(答题卡)上做特殊标记的;

(七)   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。

三、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,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“

(一)   抄袭、协助抄袭的;

(二)   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;

(三)   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;

(四)  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、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;

(五)   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。

四、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务员考试机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,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:

(一)   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;

(二)   考生的答卷经认定属雷同试卷的;

(三)  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、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。

五、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,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,签字并存档。对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,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,告知书应当寄送考生,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。

六、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无理取闹,扰乱考场秩序,辱骂监考人员、其他考生,威胁他人安全,触犯国家法律,应移交司法、公安部门处理。

七、考生未在答题卡规定位置上答题的,或者未用现代汉语作答的(试卷中特别指明的除外),该科目(场次)成绩按零分处理。